36.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要有一 人擔任各級學校中的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7F Krystal Cheng 高一下 (2015/05/07)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
8F s920319 高二下 (2016/05/23)
特殊教育法(103.6.18)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查看完整內容 |
9F Tr. Hsieh(112 大三上 (2023/01/30)
特教法 108.04.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