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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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可魯 國三上 (2019/08/17)
第 二 章 限制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 7 條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 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 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公平交易法》第 10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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