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民法》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阿摩線上測驗
2F Yu Huei Huang 國一上 (2018/03/28)
定著物指的是「繼續密切固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的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者。」 溫室、魚塭、高架道路、橋樑因為有獨立價值,是定著物。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第2項),庭園裡種的落羽松,雖然一棵十幾萬,但它不是獨立的物,只是土地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 http://www.ezup.com.tw/Article.aspx?Theme=12902711136313323&Group=70802012046474115&Article=46602111040311243&p=1 無主物(遺棄物) 無主物指的是沒有所有權的物品,所有權並非不可拋棄,所有權的喪失可能因為物權的移轉,由一人移轉到另...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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