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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法律常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依《民法》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A)定著物
(B)無主物
(C)從物
(D)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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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南信 大二下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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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 Huei Huang 國一上 (2018/03/28)
定著物指的是「繼續密切固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的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者。」
溫室、魚塭、高架道路、橋樑因為有獨立價值,是定著物。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第2項),庭園裡種的落羽松,雖然一棵十幾萬,但它不是獨立的物,只是土地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 http://www.ezup.com.tw/Article.aspx?Theme=12902711136313323&Group=70802012046474115&Article=46602111040311243&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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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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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助主物之效用」: 指該物有輔助主物之經濟效用,而居於從屬關係,該物只能輔助主物,離開主物獨立後就不具經濟效益;但是如過只是暫時性輔助使用,就不屬於從物。


以上為個人解讀,若有錯請告知,謝謝


43.依《民法》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