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法條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採購異議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社會賢達之公正人
士擔任
(B)履約爭議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C)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不必拆
換者,得減價收受,且隨後向上級機關報備之
(D)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作業,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述查核金額就勞務採購規定為新
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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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57), C(111), D(29), E(0) #877146
統計: A(28), B(257), C(111), D(29), E(0) #877146
詳解 (共 3 筆)
#4736089
(A)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4
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由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
五分之一。第一項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C)
採購法#72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 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 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 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 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D)
採購金額認定
巨額金額>查核金額>公告金額
(1)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勞務等採購,均為新台幣100萬元。
(2)查核金額:工程採購(5000萬)、財務採購(5000萬)、勞務採購(1000萬)。
(3)巨額金額:工程採購(2億)、財務採購(1億)、勞務採購(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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