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下列何者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到期日
(B)受款人
(C)發票地
(D)發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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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3), C(20), D(572), E(0) #1509734

詳解 (共 2 筆)

#2492038
☆☆☆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任一欠缺則...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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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524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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