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應具備下列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一、具下列各目學歷、經歷之一者:(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 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一年以上。(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 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系組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關醫事 科畢業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61.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職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