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多少時間內送請銓敘機關銓敘審定?
(A)一個月內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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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 C(154), D(13), E(0) #165367

詳解 (共 1 筆)

#3672004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
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
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來源:公務人員任用法_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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