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立法者應制定國家賠償法律,以保障國民之權利,此一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規範方式,一般稱為:
(A)法律保留
(B)憲法保留
(C)法律委託
(D)憲法委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6), B(313), C(37), D(1137), E(0) #133226

詳解 (共 6 筆)

#128286
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憲法課予國家機關某種事項之作為義務時,一般稱為憲法委託(Verfassungsauftrag),
憲法委託又有明示委託與默示委託之分,第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前者,推行全民健保可謂後者
48
0
#1611542

個人見解,有誤請幫忙解:

憲法保留--> 一定要用憲法去做規定=釋字第 443 號-->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法律委託-->法律同意了託付給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來加以規定

 

憲法委託-->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同意託付給法律加以規定=基於憲法過度抽象需要具體呈現才能加以利用。

 

 

 

 

 

  

 

 

 

24
0
#1262862
憲法保留
法律委託
憲法委託
該怎麼分?
6
0
#743348
法律保留,憲法妥託
3
1
#3620591
釋字443號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
(共 9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985852
是不是沒有憲法保留這個詞?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3345
未解鎖
依《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立法者應制定...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