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有關「查封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
(B)查封動產,直接由債權人實施占有
(C)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倉庫
(D)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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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7), C(4), D(0), E(0) #243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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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566
第 46 條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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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507

46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47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標封。

二、烙印或火漆印。

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8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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