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撤銷處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61.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