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 50 萬股,惟..-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cindywu984403 幼兒園下 (2014/08/12)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 → 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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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2/02/14)
僅針對李世蒼 (2021/02/01) 不用想太複雜 看到設定質權、行使表決權之股數這幾行關鍵字 原本有50萬表決股,設掉45萬還剩5萬表決股 依幾樓給的設定質權超過二分之一不得行使,故 50萬減二分之一還有25萬股可以行使(不要去管質權那些) 還可以行使的25萬股+之前設剩下的5萬股=30萬股 -----------------分隔線-------------- 法條是針對超過質權的部分不得行使為股份設定質權的限制去做用語釋義,但是樓上是主張法條的反面解釋去針對股份設定質權的有效去做全面性無權解釋。 45-50/2=20為不得行使的股份 50/2=得行使的股份,但並未將所有條件以數學的方式表列,而以國文加數學的混合方式進行解題。 最主要「(不要去管質權那些)」,...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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