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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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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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yiwen3849 (2021/05/12)
A:δ126在δ120-133法條內,也就是δ134所稱本章內 B:是符合δ134的但書 C:δ163,但符合δ134但書 所以答案是D:δ302,符合δ134本章以外 |
19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10)
(A)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X 失手=非故意,本條適用在“故意”犯罪狀況 (B) 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X 符合「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已經有其他法律針對“公務員”某項行為做處罰,就不用再用刑法134加重(否則變一事二罰) (C)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X 符合「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63條已經針對“公務員”擅自放走受拘捕之人為處罰,就不用再用刑法134加重(否則變一事二罰) (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