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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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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久釀 小一下 (2014/07/15)
(A)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不再依本條加重。(.....看完整詳解
17F
萬歲萬萬歲 小五下 (2019/04/17)

覺得樓上們說錯了 一般人可犯的罪也有幾條是在特別規定內

扣除的不是只有專屬於公務員身分之罪 還有包含與公務員有關之罪才對 例如妨害考試罪、侮辱公務員罪、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等


18F
yiwen3849 (2021/05/12)

 A:δ126在δ120-133法條內,也就是δ134所稱本章內

 B:是符合δ134的但書

C:δ163,但符合δ134但書

所以答案是D:δ302,符合δ134本章以外

19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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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X 失手=非故意,本條適用在“故意”犯罪狀況


(B) 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X 符合「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已經有其他法律針對“公務員”某項行為做處罰,就不用再用刑法134加重(否則變一事二罰)


(C)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X 符合「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63條已經針對“公務員”擅自放走受拘捕之人為處罰,就不用再用刑法134加重(否則變一事二罰)


(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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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