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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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5), B(1783), C(861), D(3496), E(0) #610790
統計: A(1075), B(1783), C(861), D(3496), E(0) #610790
詳解 (共 10 筆)
#891459
(A)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
(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不再依本條加重。
(C)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不再依本條加重。
(D)正解。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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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4
我是從概念上去理解:
加重其刑有下列兩個重點
1.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表示此罪應扣掉專屬於公務員身分之罪(即一般人也可能犯)
2. 要故意犯罪
(A)失手打傷嫌犯
(非故意)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
(一般人不可能包庇走私吧,應屬公務員專屬的罪)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一般人不可能縱放逮捕拘禁之人,應屬公務員專屬的罪)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
(一般人也可能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不只公務員,所以公務員故意犯要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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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7280
推樓上~~~
重點在於:
重點在於:
1.是否專屬於公務員之罪
2.是否屬於故意
3.一般人也能犯之罪,是否由公務員來實行犯罪
1.為134之但書
1.為134之但書
2.不適法(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3.為134本文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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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68773
D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在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故適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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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60805
構成要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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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780
最佳解寫得真好!
這題如果對法條不熟很難從題目去判別。 可能要整理身分犯相關法條?
小小的缺點是懲治走私條例非懲戒走失條例
這題如果對法條不熟很難從題目去判別。 可能要整理身分犯相關法條?
小小的缺點是懲治走私條例非懲戒走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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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912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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