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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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