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7 ①更正登記;②法院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③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④喪失我國籍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