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罰則40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33條 [罰則]
#1 毀損消防暸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臺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金。
#2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34條 [罰則]
#1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金。
[妨礙者處3千~1萬5千元罰鍰(罰則36)]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任用防火管理人,若未完成,先通知限期改善(因為防火管理人初訓至少要12小時),未改善就開罰,1萬至5萬罰鍰
毀損消防塔台瞭望台等相關設備,未遂犯罰之。
毀損消防使用之蓄水、供水設備或消防用水設備、救護設備之處罰,未遂犯罰之。
29 依消防法有關罰則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毀損消防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