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施行細則14
#1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
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2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3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舊條文
104年6月29日修正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已刪除】30 下列何者不符合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消防防護計畫製定之規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