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下面有關政策執行的敘述,那一項最不適當?
(A)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應具有共識
(B)政策如欲執行成功,最好不要過早合法化
(C)政策規劃過程合理,較可能使政策順利執行
(D)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是正確的
統計: A(3), B(450), C(14), D(745), E(0) #212766
詳解 (共 6 筆)
影響政策執行成敗的主要因素:
(1) 政策問題所具的特質:
包括問題的特性如何、標的人口的分殊性、數目、及行為需調適的程度如何。
(2) 政策規劃的合理程度:
包括是否讓標的人口充分參與規劃過程、是否舉行必要的民意調查、公聽會、溝通會、說明會等。
(3) 政策合法化的周延程度:
在政策合法化時,是否經過正反兩方充分的辯論才作决定,還是過早的合法化。
(4) 執行者對政策目標共識的程度:
執行者如果對政策目標缺乏共識,將因「不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而無執行意願。
(5) 執行機關所具的特性:
包括執行機關層次的高低、資源配置如何、執行人員意願如何、及有否完善的管理方法等。
(6) 政策執行的監督狀况:
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及政治監督的狀况。
(7) 標的人口的順服程度:
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越高,執行將越順利。
(8) 機關組織間的溝通與執行活動的强化狀况:
包括機關間有否作好必要的溝通活動、有否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9) 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越有利,執行必越順利。
下面有關政策執行的敘述,那一項最不適當?
(A) 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應具有共識
(B) 政策如欲執行成功,最好不要過早合法化
(C) 政策規劃過程合理,較可能使政策順利執行
(D) 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是正確的
ANS : (D)
~解析 :
「政策執行」的「意義」與影響「政策執行成敗」之「重要因素」:
一、「政策執行」的「意義」:
(一) 所謂「政策執行」是指「政策方案」在「經過合法化」後,以「適當」的「管理方法」與「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政策付諸實施」,以達成「預定目標」或「預定目的」之「相關活動」的「動態過程」即稱之為「政策執行」。
(二)「政策執行」應「注意」下列二點:
1. 擬訂「施行細則」→ 不能違背「母法」。
2. 確定「專責機關」→ 由以下方式「選擇」之。
(1) 由「既有」的「機關」或是「既有」的「單位」負責「執行」。
(2) 「新設立」依「各機關」或「各單位」負責「執行」。
(3) 提高「既有機關」或「既有單位」的「地位」負責「執行」。
(4) 由「二個以上」單位來「共同」負責「執行」。
二、影響「政策執行成敗」之「( 主要 ) 重要因素」( 包括有以下九大項 ):
(一)「政策問題」所具的「特質」:
1.「政策問題」的「特質」涉及 :
(1)「問題」的「相依性」;
(2)「問題」的「主觀性」;
(3)「問題」的「動態性」;
(4)「問題」的「時空性」;
(5) 受「影響」之「標的人口」。
2. 而關於 - 受「影響」之「標的人口」的「特性」,其又「涉及」下列「三項問題」:
(1)「標的人口行為」的「分殊性」如何 ?
(2)「標的人口」的「數目」多寡 ( 如 : 「標的人口」的「數目」越「多」,則其「執行」就越「困難」 );
(3)「標的人口行為」需要「調適」的「程度」如何。
(二)「政策規劃」的「合理程度」:
1. 有些「政策問題」相當富有「政治性」,例如 :「興建核能發電廠」等,其並非單憑「專家學者」的「評估勸告」就可「決定」,還「必須同時」注意「民意」的「趨向」及「政治溝通」的「充分運用」,擴大「政策規劃」的「參與面」,才能「制定」較為「合理可行」的「政策」。
2. 換言之,「政策規劃」過程「合理」,較可能使「政策順利執行」。→ (C)
3. 意即是否讓「標的人口」充分參與「規劃過程」。
4. 是否「舉行必要」的 :
(1)「民意調查」;
(2)「公聽會」;
(3)「溝通會」;
(4)「說明會」等。
(三)「政策合法化」的「周延程度」:
1.「政策方案」取得「合法地位」的「方式」主要有二 :
(1) 一為透過「行政系統」經由「行政首長」或「決策委員會」予以「批准」;
(2) 另一為透過「立法部門」(「民意機關」) 的「審議通過」而「批准」。
2. 意即在「政策合法化」時,是否經過「正反兩方充分」的「辯論」才「作決定」,還是「過早」的「合法化」?
3.「政策」如欲「執行成功」,最好「不要過早合法化」。→ (B)
4. 若「政策規劃」越「周延」,則其「執行抗拒」就越「小」。
(四)「執行者」對於「政策目標共識」的「程度」:
1. 一般而言,在「政策規劃階段」,如果「相關人員」均曾「參與規劃」,則對「政策目標」的「共識」就「較高」,而其「執行時」所「遭遇」的「困難」也就「較少」。
2. 「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應具有「共識」。換言之,「執行者」若對於「政策目標」越有「共識」,則其「執行」就越「順利」。→ (A)
3. 若「執行者」如果對於「政策目標」缺乏「共識」,將因「不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而「無執行意願」。
(五)「執行機關」本身所具的「特性」:
「執行機關」所具的「特性」乃是影響「政策執行成敗」的「最重要因素」。又包括 :
1.「執行機關」之「層次」的「高低」;
2. 其「政策資源」之「配置」情形如何;
3.「執行人員」之「意願」如何;
4. 以及是否有「完善」的「管理方法」。
5.「機關」的「組織規範」等。
(六)「機關組織間」的「溝通」與「執行活動」的「強化狀況」:
1. 由於「政策執行」往往涉及「許多機關」間的「互動」及「配合」,包括 :
(1) 即「上下層級」間的「機關」及「平行」的「不同機關」間,是否作好「必要」的「溝通活動」。
(2) 以及是否有「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2. 故「彼此」如何「溝通政策」的「內容」及「執行方法」,以便「齊一步伐」、「共赴事功」,乃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課題」。
(七)「政策執行」的「監督狀況 ( 情況 )」:
1. 欲促使「行政機關」按照「既定政策目標」與「作法」來「執行政策」,必須「輔以有效」的「監督措施」。
2. 大致而言 ,可分為 :
(1)「行政監督」(「行政裁量權」的「監督」);
(2)「立法監督」;
(3)「司法監督」;
(4)「政治監督」。
(八)「標的人口」之「順服政策」的「程度」:
1. 在「許多情況」下,「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為了「影響」、「管制」或「改變」其「標的人口」的「行為」,或是為「引導」其「標的人口」按照「政府機關」所「規定」的「目標」來「行事」。
2. 因此欲求「政策」能「有效」的「執行」,就需要「標的人口」來「順服政策」,能夠採取「合作」的「態度」,加以「配合」。
3. 而「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越「高」,其「執行」將越「順利」。
(九)「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環境因素」:
1.「執行機關」所「面對」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環境狀況」,會「直接影響」其「執行機關」所「採取」的「行動」。
2. 而其「環境因素」越「有利」,其「執行」必越「順利」。
~精修 (一) :
「我國」之「政策執行」的「缺失」與「改進」:
「我國」之「行政機關」於「執行政策」時,常會「發生」下列之「缺失」,茲將其列述如下,並提出「改進」之「道」:
一、「我國」之「政策執行」的「主要缺失」:
(一)「執行機關」常有「本位主義」觀念 :
「執行機關」的「本位主義」如過於「濃厚」,就會「各行其道」,因而影響「政策」的「執行力」。
(二)「執行機關」之「重疊」:
由於某一「政策方案」之「執行」常涉及「許多機關」,因而在「多頭馬車」的「情況」下,「無法順利執行政策」。
(三)「威權決策者」的「決策方式」之「不當」:
1. 我國「政府機關」不論「中央層級」或「地方層級」,常會出現所謂「強人政治」。
2. 且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決策模式」,最易造成「執行不順」的「後果」。
(四)「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錯誤觀念」盛行 : → (D)
「行政機關」在「規劃」及「執行」其「政策方案」時,常懷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錯誤觀念」,根本「無法貫徹方案」的「執行工作」。
(五)「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的「介入」影響「執行效果」:
在「我國」的「政策運作過程」中,「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介入的「情況」極為「普遍」且「嚴重」,使「政策方案執行工作」在屢遭「阻撓」的「情形」下,「大打折扣」。
(六)「執行人員」之「不當行為」影響「執行效果」:
許多「政策執行人員」或因「未參與規劃工作」、或因「不了解方案」的「內容」及「執行作法」、或因「個人利益」作祟,往往對「執行」工作「陽奉陰違」、「虛應故事」、「敷衍了事」。
(七) 未能建立「公平」與「合理」的「執行原則」:
「政策執行」未能「普遍」建立「公平合理」的「原則」,常以「個案」及「例外」的「方式」處理,導致「不平則鳴」的「怨氣」到處「充斥」,其「政策執行」遂「阻力重重」。
二、「我國」之「政策執行缺失」的「改進」:
(一)「政策運作面」的「改進」:
為貫徹「政策目標」的「達成」,負責「政策執行」的「機關」及「人員」應「設法」自「政策運作面」改進「既有」的「缺失」。其「改進」的「重點」包括以下諸項 :
1. 提高「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
「執行機關」及「人員」應「採取」各種「適當」的「獎懲措施」,以「爭取」其「標的人口」對「政策方案」的「支持」。
2. 加強「執行機關」間的「溝通」、「協調」與「整合」:
「良好」的「溝通」、「協調」與「整合」,可以使「執行」所「需」的「人」、「財」、「事」、「物」、「時間」、「空間」等「要素」作「最佳」的「組合運用」。
3. 發揮「執行機關」的「特性」及「專長」:
在「執行政策」時,應將「有利執行」的「特性」及「專長」,儘量「發揮」,以貫徹「政策目標」達成的「決心」。
4. 提高「執行人員」的「執行意願」及「士氣」:
「執行機關」應採取「各種作法」,設法提高「執行人員」對「政策」的「承諾感」、「責任感」與「成就感」等。
5. 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督工作」:
「政策方案」有否按照「預定進度」執行、是否發生「偏差現象」、有否「達成預定目標」等,均必須透過「政府機關內部」及「機關外面」的「監督系統」隨時予以「有效」的「監督」,才能「充分」的「掌握了解」,並「督促改進」。
6. 妥善運用「領導」及「管理技術」:
「政策」如欲「順利推動」,有賴「主其事者」採取「適當」的「領導技巧」,以糾合「眾志群力」,「共赴事功」。
7. 改善「政策執行」的「系統因素」:
「透過」各種「政治社會化」的「機能」,使「民意代表」、「利益團體」、「一般民眾」、「輿論」、「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具有「正確」的「認識」,化「各種執行」的「阻力」為「助力」。
(二)「機關結構功能面」的「改進」:
欲強化「我國各級行政機關」的「政策執行能力」,可以從「結構」的「調整」及「功能」的「加強著手」。其中犖犖大者如下 :
1. 調整「行政院組織結構」:
(1) 對「行政院」的「組織架構」應「建議」作「相當幅度」的「調整」,包括「增設」、「升格」、「歸併若干部會」等。
(2) 若「研修調整」後,對「政務」的「推動」、「職能」的「發揮」,應有「相當」的「助益」。
2. 明確「劃分權責」正常推動「業務」:
(1)「各部會」及其「內部各機關單位」之「權責」應配合「新政府」所「大力推動」的「行政革新工作」,「切實檢討釐清」。
(2) 使「各機關」、「各單位」責有「專司」,以免「爭功諉過」。
(3) 並「進而」在「同心協力」下,「順利執行」各項「建國計畫」。
3. 釐正「各級行政機關」的「名稱體系」:
設法通過《行政機關組織通則》,「健全一貫」的「行政組織體系」,使「各級組織」的「名稱」→「系統化」、「合理化」。
4. 強化「決策機構」:
(1)「尊重」各部會「主管事務」的「權責」。
(2) 加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的「輔弼功能」。
(3) 強化「決策幕僚機構」,如強化「經建會」、「國科會」、「研考會」的「功能」等。
5.「積極」推動「行政革新」工作 :
(1)「行政革新」的「目的」在「革故鼎新」,使行政工作「日新又新」,「精益求精」,達到「福國利民」的「目標」。
(2) 其「具體作法」為 :
Ⅰ. 革新「行政設備」;
Ⅱ. 革新「行政制度」;
Ⅲ. 革新「行政運作」;
Ⅳ. 革新「行政觀念」;
Ⅴ. 革新「行政研究」。
執法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