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依營造業法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相 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
(B)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C)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不論任何情況,民法之抵押權及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均不及於綜合營造業 對於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D)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應自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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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 C(18), D(4), E(0) #367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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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167
1. 題目解析 本題探討的是根據《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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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906

《營造業法》§25

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轉交工程之契約報備於定作人且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已申請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經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受轉交專業營造業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綜合營造業對於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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