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人民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辦理臺北市政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訴願?
(A)臺北市政府
(B)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C)內政部警政署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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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56), C(26), D(7), E(0) #705256

詳解 (共 1 筆)

#1581024
受理訴願之機關: 
 不服鄉(鎮、巿)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 
● 不服縣(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 
● 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不服直轄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巿政府提起訴願。 
● 不服直轄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4、56、58、59條】

訴願法 第 八 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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