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爲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A)石化作業場所
(B)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
(C)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D)閃火點超過攝氏65度易燃性液體物質之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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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22), C(190), D(1297), E(0) #967317

詳解 (共 2 筆)

#2175040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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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706

(A)石化作業場所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B)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C)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D)閃火點超過攝氏65度易燃性液體物質之作業場所 度危險工作場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

    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

    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

    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

      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

      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

      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

      開口。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

    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

    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

    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

    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

    輕工業場所。

五、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

    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六、避難指標:標示避難出口或方向之指標。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

    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

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

語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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