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 何者錯誤?
(A)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
(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C)經住戶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D)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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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20), C(1170), D(379), E(0) #2688656

詳解 (共 2 筆)

#5941308
是區分所有權人 非住戶~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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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93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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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95304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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