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滿幾歲以上之孩童,有觸犯刑法之行為者,即得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 處理?
(A)16 歲
(B)14 歲
(C)12 歲
(D)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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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4), C(46), D(6), E(0) #1247053

詳解 (共 3 筆)

#2136307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本法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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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70
請問D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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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744
所謂少年保護事件,是指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事件調查後,經判斷該事件不屬於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為已滿二十歲而應移送檢察官之情形,而認為少年應受保護處分或不交付保護處分之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等。少年保護事件適用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當少年觸犯法律行為或有觸犯法律之虞,為矯治其性格,特別設置有別於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而由少年法院來調查及審理,再依審理結果將少年事件移送檢察官、或諭知不交付保護處分、或裁定為保護處分或禁戒治療。

出處:https://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1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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