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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筆試試卷#49033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筆試試卷#49033

年份:97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69.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結婚之形式要件? 甲、公開儀式 乙、兩人以上之證人 丙、書面 丁、於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A)甲乙
(B)甲乙丙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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