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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公民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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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筆試試卷#4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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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筆試試卷#49033 |
科目:
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臺北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筆試試卷#49033
年份:
97年
科目:
教甄◆公民專業
69.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結婚之形式要件? 甲、公開儀式 乙、兩人以上之證人 丙、書面 丁、於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A)甲乙
(B)甲乙丙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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