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法官審判時,發現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法官就該案件應為:(A)無罪判決..-阿摩線上測驗
2F Tseng Sandy 國三上 (2016/07/18)
第84條(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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