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25條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民法225
(A)乙不得對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按民法§225l因不可歸責甲之事由(A牛被丙燒死),致給付不能,甲免給付義務。
11 甲出售 A 牛予乙,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丙賠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