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B)得僅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
(C)得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
(D)數經理人中,任何一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張翠容 國二上 (2014/08/22)
第556條但書,經理人中的2.....看完整詳解
2F
comes781227 (2015/05/24)

(A)(B)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C)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D)民法第556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3F
國三下 (2018/12/30)

民法第553條第2項規定,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且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同條第3項參照)。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參照)。另外,民法第556號條規定,若商號授權於數經理人,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民法第553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民法第555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