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B..-阿摩線上測驗
2F comes781227 (2015/05/24)
(A)(B)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C)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D)民法第556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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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湘 國三下 (2018/12/30)
民法第553條第2項規定,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且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同條第3項參照)。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參照)。另外,民法第556號條規定,若商號授權於數經理人,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民法第553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民法第555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