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已停止適用。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030009100-1050622&ShowType=Ref&FLNO=77000
5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A)不信任投票權 (B)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