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A)於上班時間召妓 (B)經營..-阿摩線上測驗
1F 林宗翰 小二下 (2020/07/21)
1.<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 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 2.<法官法>第30條[法官評鑑機制]: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