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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3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A)於上班時間召妓
(B)經營古董交易
(C)經常至非法賭場賭博
(D)參與法官自組之高爾夫球隊代號:1901 頁次: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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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林宗翰 小二下 (2020/07/21)
1.<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
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

2.<法官法>第30條[法官評鑑機制]: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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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A)於上班時間召妓 (B)經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