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火災保險之損失清單交出後多少時間後,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 延,致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 賠償金額
(A) 半個月
(B) —個月
(C) 二個月
(D)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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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649), C(485), D(86), E(0) #2343534

詳解 (共 1 筆)

#4709106

火災保險法

第七十八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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