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3-21歲
IFSP:0-2歲
1973年《復建法》第504條。是美國法律,旨在保障殘疾人的某些權利。它是為殘疾人提供保護的首批美國聯邦民權法之一。它為後來的殘疾人立法開創了先例,包括1985年的《維珍尼亞殘疾人法案》和1990年的《美國殘疾人法案》。資料來源
63.三歲以下之特殊需求幼兒其特教相關服務應於下列何種計畫中明述?(A) IEP..-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