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審查後,立法院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若原訂頒機關逾期不為更正,則:
(A)命令失效
(B)原訂頒機關得提請立法院覆議
(C)立法院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原訂頒機關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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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3), B(126), C(78), D(43), E(0) #132510

詳解 (共 1 筆)

#47627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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