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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甲與乙約定,由乙於 A 地、B 車或 C 屋中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其稱之為:
(A)替代之債
(B)任意之債
(C)選擇之債
(D)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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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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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9/14)
民法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看完整詳解
8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6/28)
請問5F: 
債權人有代替權時,債務人應為原定之給付
是什麼意思?可舉例嗎?
9F
米花 高二下 (2017/03/15)

任意之債:乃債務人或債權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此種代替權,係屬一種權利,又稱為補充權。例:甲將A畫賣給乙,約定價金50萬,雙方並約定乙也可以用B畫代為交付,若到時候乙沒支付價金也沒給B畫,甲只能請求乙給付50萬價金,因B畫僅是(補充地位) 

選擇之債:乃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也;又給付之時、地或方法得選擇者,通說亦認為選擇之債。例:乙欲向甲買A畫,甲告知乙,乙可以用50萬或B畫或C古董或D車以為交付,當乙不能為給付時,甲不能特定要求乙給50萬

種類之債:給付之標的,以該給付物之種類及一定數量之指示者,稱之為種類之債

資料來源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g1300c-2.pdf
http://lineq.tw/q/8618157

10F
唐唐 大三上 (2018/08/17)

8.下列對於債之標的的論述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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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甲與乙約定,由乙於 A 地、B 車或 C 屋中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其稱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