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將所有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在該地建築房屋一棟。嗣為擔保對丙之欠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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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ungwei 小六下 (2021/10/21)
(A)丙得聲請將地上權與抵押物一併拍賣,但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O 877-1:「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地上權為抵押房屋之從權利,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從而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有優先受償權---X 法理同上 (C)房屋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及於地上權---X 862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D)房屋與其地上權應一併設定抵押權,始屬有效----O 838條第3項:「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依照103台上1117決:「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應同時為之,以免地上物失其存在之權源,有違地上權設置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