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甲將所有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在該地建築房屋一棟。嗣為擔保對丙之欠債,乙將上開房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至清償期屆至,乙無力還債,丙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聲請將地上權與抵押物一併拍賣,但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
(B)地上權為抵押房屋之從權利,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從而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有優先受償權
(C)房屋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及於地上權
(D)房屋與其地上權應一併設定抵押權,始屬有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mikamikan2009 國一下 (2020/05/10)
A:877-1 96年增訂後,862抵押...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F
Howard Hu 高三上 (2019/04/11)

(A)(O)丙得聲請將地上權與抵押★★★★★,...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yungwei 小六下 (2021/10/21)

(A)丙得聲請將地上權與抵押物一併拍賣,但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O

877-1:「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地上權為抵押房屋之從權利,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從而地上權賣得之價金,丙有優先受償權---X

法理同上


(C)房屋設定抵押權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及於地上權---X

862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D)房屋與其地上權應一併設定抵押權,始屬有效----O

838條第3項:「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依照103台上1117決:「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應同時為之,以免地上物失其存在之權源,有違地上權設置之目的。

32 甲將所有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在該地建築房屋一棟。嗣為擔保對丙之欠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