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教師或學校的行為何者抵觸現行教育法令? A.在校外開補習班B.體罰學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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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uan 大四下 (2021/03/29)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占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衝,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