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32 當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許可事業之聯合行為,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