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幼稚教育法規定,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幾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A)二班
(B)三班
(C)四班
(D)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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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1), C(6), D(66), E(0) #483115
統計: A(3), B(31), C(6), D(66), E(0) #483115
詳解 (共 2 筆)
#1530656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
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
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
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增
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
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稚教育法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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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902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來源:幼照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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