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其負責人處多少新台幣罰緩?
(A)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D)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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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85), C(84), D(54), E(0) #483117
統計: A(159), B(85), C(84), D(54), E(0) #483117
詳解 (共 3 筆)
#756176
第 21 條
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視其情節,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如觸犯
刑法應移送法院依法處理:
一、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
二、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包括電影、照片或其他視聽資料及器材)
者。
三、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經衛生機關查明有案者。
四、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經視導人員查明屬實者。
五、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者。
六、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或職員因有前項情事之一而受處分者,其負責人處一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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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914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51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
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
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二、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三、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四、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五、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六、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
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幼兒。
七、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八、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自治法規退費。
九、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十、幼兒園未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一、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
十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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