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
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
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
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
(A)屬服務費用
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
(B)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C)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
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D)屬實際績效提高
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3), B(19), C(6), D(6), E(0) #3290421
統計: A(93), B(19), C(6), D(6), E(0) #3290421
詳解 (共 2 筆)
#6212537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1.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1.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