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經解散後,新的立法院如何產生?
(A)應於六十日內舉行全面的立法委員補選,任期至被解散立法委員所餘任期終止時
(B)應於六十日內舉行全面的立法委員選舉,任期重新起算
(C)應於六十日內舉行被解散的在野黨與無黨籍立法委員之補選,任期至被解散立法委員所餘任期終止時
(D)應於六十日內舉行被解散的在野黨與無黨籍立法委員之補選,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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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3474), C(76), D(62), E(0) #134756
統計: A(455), B(3474), C(76), D(62), E(0) #134756
詳解 (共 2 筆)
#118128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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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7
| 第 39 條 |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 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 ,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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