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B)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應負認定之責
(C)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祇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
(D)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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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16), C(61), D(36), E(0) #323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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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391
票據法   第 71 條付款人對於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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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043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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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4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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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法規定之敘述錯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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