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
(B)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C)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逕予招領
(D)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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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693), C(7086), D(1156), E(0) #172995
統計: A(329), B(693), C(7086), D(1156), E(0) #172995
詳解 (共 1 筆)
#409155
本題是在考:第165條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
►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
►報值信函+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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