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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2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經驗行員(一般組)-6 職等 專業科目:(1)會計學(2)貨幣銀行學(3)銀行法(4)票據法(5)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78879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2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經驗行員(一般組)-6 職等 專業科目:(1)會計學(2)貨幣銀行學(3)銀行法(4)票據法(5)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78879

年份:108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64.支票執票人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B)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C)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D)付款人於提示期間經過後,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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