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有關票據法之平行線支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B)發票人、背書人、執票人均有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之權
(C)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D)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 視為平行線之撤銷。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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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49), C(10), D(149), E(0) #3426173
統計: A(18), B(149), C(10), D(149), E(0) #3426173
詳解 (共 2 筆)
#6382068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所以支票經背書者,不能撤銷平行線
所以支票經背書者,不能撤銷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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