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有關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和相關支持服 務內容,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3F s920319 高二下 (2014/07/11)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102.9.27) 第三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B)支持服務的項目有報讀、錄音、代抄筆記、復健治療等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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