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
(A)法官
(B)檢察官
(C) 法院書記官
(D)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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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0), C(202), D(539), E(0) #144646

詳解 (共 3 筆)

#129120

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推事 (法官)

25法院書記官.  通譯

第 26 條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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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96


刑事訴訟法

基本上不屬於聲請迴避的對象為....公設辯護人

其他應行迴避之對象相關法條

   17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推事為被害人者。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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