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64.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