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原因? (A)依法令戒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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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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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柚子 國二上 (2020/05/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D)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C)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2)
(A)依法令戒備意外時 得警棍指揮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C)警察人員之身體遭受強暴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D)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D)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