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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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0), D(0), E(0) #179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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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033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之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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