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大法官會議之主席為:
(A)司法院院長
(B)資深大法官
(C)司法院副院長
(D)大法官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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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0), B(470), C(18), D(172), E(0) #692264
統計: A(1220), B(470), C(18), D(172), E(0) #692264
詳解 (共 3 筆)
#972697
司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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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483
司法院組織法民國104年有修正,本題應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6(會議主席):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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