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下列關於現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可決人數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出席
(B)宣告法律牴觸憲法時,應有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
(C)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D)並無可決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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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7), C(113), D(8), E(0) #692265

詳解 (共 2 筆)

#969841
關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
1.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2.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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